關於我們

成立日期:1999年6月25日

家長教師會會章

  1. 會名
    本會定名為「聖方濟各英文小學家長教師會」ST. FRANCIS OF ASSISI’S ENGLISH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 (以下簡稱本會或PTA)
  2. 登記會址
    本會的登記會址為 — 九龍石硤尾街五十八號
  3. 目標和宗旨
    • 目標
      本會的目標是要建立家長與教師之伙伴關係,共同提高教育質素,培養學生在學業及品行方面的良好發展。
    • 宗旨
      • 促進家長、教師及校方間之聯繫,成為家庭與學校溝通的有效橋樑。
      • 讓家長能向學校貢獻專業才能,協助推廣課外活動。在教師與家長之衷誠合作下,使學生能充份發揮各方面的潛能。
      • 透過康樂、文化及教育活動,鼓勵家長與教師交流管教子女心得及經驗,共策教子良方,攜手扶助孩子健康成長。
  4.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
    • 會籍
      • 家長會員
        • 凡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申請成為「家長會員」,會籍以家庭為單位。父母或監護人均可出席參加會議,惟每一家庭只佔一席投票權。
      • 教師會員
        •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「教師會員」。
      • 名譽會員
        • 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校董及社會賢達任本會「名譽會員」。
    • 權利
     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。除「名譽會員」外,「家長會員」及「教師會員」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。
    • 義務
     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履行會議通過之決議,並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會員於申請入會時需繳交首年年費。
  5. 會費
    常務委員會按本會的需要及一般開支徵收會費。所得款項用作支付印刷、紙張、文具等,以及籌辦本會各項活動之經費。常務委員會可決定每年年費,首年會費為20元。若會員自動退出會籍,己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。「教師會員」及「名譽會員」均豁免繳費。
  6. 組織
   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織而成。
    • 會員大會
      • 會員大會由全體曾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的權責包括:修改本會會章、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、通過本會財務報告及推選常務委員。
      • 週年會員大會應在每學年初盡早舉行,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後。會員大會以一百人出席為法定人數。若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,仍未足夠法定人數,會議即宣佈取消,並須於十四天內之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行第二次會員大會,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,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。
      • 倘若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,或有五十名以上會員聯合提出書面申請,並先列明討論事項,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。
    • 常務委員會
    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一切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。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五人(家長委員九人,校長及教師委員共六人)。每位委員任期兩年,連選可連任。第一屆常務委員任期可延任一年,即至97/98年度底,以解決銜接問題。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。教師委員由教師選出或由校長委任。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      • 主席
        • 一人,由家長委員出任。代表本會,負責召開並主持一切會務,並須於每年會員大會中,匯報務進展及財政狀況,並且主持新一屆常務委員會之選舉。
      • 副主席
        • 二人,由家長委員及校長各一人出任。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。如遇主席缺席、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。
      • 秘書  
        • 四人,由兩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出任。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,主理本會來往書信文件、會議紀錄及會員名冊。
      • 司庫
        • 二人,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。負責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,每年須制定收結算表,交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      • 工作小組
        • 常務委員會因應需要成立不同工作小組專責處理各項會務。各工作小組由常務委員會組成。其組織及任命由應屆常務委員會確定。
         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,由常務委員會議決選出其他會員填補其空缺。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後之十四天內,新舊常務委員會須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互選新一屆之常務委員。
  7. 管理及行政
    •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,常務委員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    • 任何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    •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,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,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當任何一位家長委員在任期中離任時,由常務委員會議決補選。
    • 除教師委員外,常務委員之任期為 兩 年,再當選之委員,可獲連任。
    •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  8. 財政
    •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,存入指定之銀行。提取款項,支票須經家長委員之主席或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與校長聯署,方可生效。
    • 本會財政(包括會費及捐款)只限用於發展會務、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,任何支出不得超越本會盈餘,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。
    •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,三年後之單據作廢。
    •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申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。
  9. 核數
    •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員,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。
    • 由司庫編制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,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,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  10. 附則
    •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,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。
    • 會務結束: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,須先取得會員特別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;而本會所有資產,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學校或慈善機構。
    • 修改會章:如會章有任何修改,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執行。